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 [1996] 60号 (1996年11月25日)更多 +

来源: | 发布时间:1996-11-25

冶金工业部、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人教)司(局):

你们关于在本行业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文件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冶金、航空、兵器等行业开展此项试点工作。现将《关于在部分行业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方案》发给你们,请在试点工作中遵照执行。

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行业,应尽快建立协调领导小组和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制订有关方针、政策和保证培养质量的具体措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本行业工程项士培养规划。工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的选定,除考虑本部门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专家外,还必须充分考虑与本行业所涉及工程领域密切相关的部外高等学校的专家。组织在职人员攻读工程项士学位工作,既要充分利用本行业隶属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又要充分利用非本行业隶属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鼓励本行业企业择优选取合作的高等学校。

拟在冶金、航空、兵器等行业进行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试点的高等学校(包括冶金、航空、兵器等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及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需提出申请报告,按行政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每年录取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人数,由试点高等学校提出,行政隶属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主管部门下达给高等学校。

本文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拟进行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及有关企业。

 

附件:关于在部分行业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方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