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l997]57号 (1997年11月20日)更多 +

来源: | 发布时间:1997-11-20

各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1997]54号)和有关单位的申请,经研究,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批准的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硕士生的招考与录取办法

(一) 在国家教委下达的年度研究生招生规模内安排招收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国家教委既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与录取办法执行。各工程领域的入学考试科目与该领域所覆盖的其中一个主干学科的考试科目相同,复试应强调考核考生在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方面的潜在素质。

(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录取限额内,有组织地招收企业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其招考与录取办法按下达规定执行。

1.招收对象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年龄一般在 40岁以下,工作业绩突出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2.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报考。

3.1998年的入学考试科目为数学、外语和专业综合考试,其中数学和外语两个科目参加由国家教委授权高等学校单独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同卷),专业综合考试由高等学校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专业综合考试采取面试结合笔试的方式,着重考核考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方面的潜在素质、岗位经历和业绩,考试成绩采用与数学、外语相同的计分制计分。三门考试成绩经加权后计入总成绩,权重分别为:数学0.3,外语0.2,专业综合考试0.4。

4.高等学校在数学、外语单科考试成绩均不低于本校当年规定的相同科目的研究生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加权总成绩,择优录取。各校录取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当年录取限额。

高等学校录取攻读上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工作结束后,须将录取名单和相应的数据库文件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录取名单备案格式见附件四,相应的数据库录入要求见附件五)。备案的录取名单将作为今后发放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的主要依据之一。

军队所属高等学校的工程硕士生招考与录取,按军队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年度录取限额

经批准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请于每年 7月底前,将次年拟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领域(含申请新增列的工程领域)、拟合作的企业和招收计划等有关情况(填写本通知附件三《     年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通过本校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以适当方式对各校的办学条件和招收计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通过主管部门,将次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限额及新增列的工程领域下达给有关高等学校。

有关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1998年录取限额见附件二。

三、按照学位[1997]54号文,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制订有关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针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突出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各个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各有关高等学校所制定的培养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请于1998年3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此前,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开展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 [1996]60号)和《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试点按工程领域培养土程硕士的通知》(教研办[1996]6号)所招收的工程硕士生,仍可按原通知精神进行培养,达到学位要求者,可以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及其实施通知,以及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高等学校,按下达的工程领域做好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

 

附件:

一、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名单(略)

二、1998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录取限额(略)

三、____年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表格样式)(略)

四、____年工程硕士生录取名单(表格样式)(略)

五、数据库文件录入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