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培养工程硕士和做好1999年工程硕士生招收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l998]71号 (1998年9月22日)更多 +

来源: | 发布时间:1998-09-22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学位[1997]54号)和有关单位的申请,经研究,批准新增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同时同意已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有关学校新增部分工程领域(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一)。为做好1999年的工程硕士生招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硕士生的招考与录取办法

(一) 在教育部下达的年度研究生招生规模内安排招收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教育部既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与录取办法执行。各工程领域的入学考试科目与该领域所覆盖的其中一个主干学科的考试科目相同,复试应强调考核考生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潜在素质和工作业绩。

(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录取限额内,有组织地招收企业(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单位)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以“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其招考与录取按下述规定执行。

1.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年龄不超过45岁、工作业绩突出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未获学士学位但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也可录取,但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10%。年限和年龄的计算均截至报名时止。

2.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报考。推荐单位与学校必须签定工程硕士培养协议。

3.1999年的入学考试科目为数学、外语和专业综合考试。其中数学和外语两个科目参加由教育部授权高等学校单独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同时同卷),专业综合考试由高等学校组织专家小组(成员中须有企业的专家)进行。专业综合考试采取面试结合笔试的方式,着重考核考生从事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潜在素质、岗位经历和业绩,考试成绩采用与数学、外语相同的计分制计分,考试时间由各校自行确定。专业综合考试是在职攻读工程硕士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科目,各校要本着改革和探索的精神认真组织,其考试成绩不得以其他考试科目和复试成绩代替。

4.各校自行划定各科目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其中数学、外语单科最低录取分数线均不得低于本校招生规模内单考硕士研究生相同科目的最低录取分数线)。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总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当年录取限额。由于当年录取限额制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人数须控制在当年录取限额数的15%以内。

5.在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内招收工程硕士生和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录取限额内招收在职攻读工程硕士生,由于生源组织和入学考试有各自的特点和方式,要求考生报考时不得二者兼报。报考教育部下达招生规模内硕士生的考生,不得转录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录取限额内的在职攻读工程硕士生。

高等学校录取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教育部下达招生规模内录取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达录取限额内录取)工作结束后,须将录取工作报告(报告中须注明本校研究生招生规模内单考硕士生数学和外语两科最低录取分数线)、录取名单的数据库文件及其打印输出件(加盖单位公章)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数据库文件录入及打印输出要求见附件四)。学校违反规定录取的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一律不予备案。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录取名单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备案后,被录取人员即可安排入学。备案的录取名单作为今后发放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的主要依据之一。

军队所属高等学校的工程硕士生招考与录取工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专门办法执行。

二、关于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年度录取限额

经批准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请于每年 7月底前,将次年拟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领域(含申请新增列的工程领域)、拟合作的企业和招收计划等有关情况(填写本通知附件三《     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一式10份),经本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以适当方式对各校的办学条件和招收计划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将次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录取限额及新增列的工程领域下达给有关高等学校。

有关高等学校的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1999年录取限额见附件二。

三、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7]54号文,新批准开展培养工程硕士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应根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制订有关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针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突出特点,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各个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各有关高等学校所制定的培养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请于1999年3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7]54号文以及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和培养工程硕士的高等学校名单(略)

二、1999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录取限额(略)

三、____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计划表(表格样式)(略)

四、数据库文件录入及打印输出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