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0]49号更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0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现将两个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积极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教育工作,充分认识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与学术型学位人才培养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两个重要方面,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抓住机遇,着力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加强教学条件建设,重视构建和形成一支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强化过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包括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各个环节的专业学位质量保证体系。切实加大投入,加强教学基础设施、案例库以及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学习、实践、创业等提供良好条件。充分调动社会、行业和有关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发挥学校、院系和导师的作用,积极争取各方面资源,拓宽就业渠道。积极探索全日制、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和健康、积极地发展。

 

附件:

一、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

二、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