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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11-10-10

 

 

关于发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制定指南(修订)》的通知

教指委[2011]10号

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

经第三届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发布《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制订指南(修订)》,请在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建设中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制订指南(修订)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Ο一一年九月一日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制订指南

(修订)

 

为更好地制订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以下简称学位标准),在总结化学工程等五个工程领域学位标准试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日制工程硕士培养的实际及职业资格认证需求,对“关于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制订指南”(指导委[2007]8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制订指南的内容如下:

一、制订学位标准的主要依据

制订学位标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

二、制订学位标准的指导原则及要求

1. 学位标准是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工程硕士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开展工程硕士培养与职业资格要求对接的基础。

2. 学位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工程硕士。在学位标准附录中,对不同类别的学生应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课程教学、实践教学等环节应有不同的要求。

3. 学位标准要体现专业学位的特色,在制定中要参考行业、职业资格对从业人员知识、能力及素质的要求,以便与相应职业资格要求对接。具体的要求应在学位标准附录中表述。

4. 制定学位标准要按框架指定的要求撰写,用词准确,语言简练。标准正文的篇幅控制在6000字左右(附录的篇幅控制在6000-8000字)。

5. 参加制定学位标准的人员应具有代表性,有不同类型的培养单位、企业、行业的人员参加。

三、制订学位标准的主要流程

学位标准制订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学位标准研究课题立项、起草学位标准、征求意见、提交教指委审定、公布。

  1. 课题立项

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向教指委提交学位标准研究课题立项申请,教指委审议通过并下达任务书,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专家组成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组长所在单位的研究生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2. 起草学位标准

课题组根据任务书要求,首先按照学位标准撰写框架,确定大纲、内容和分工,然后对学位标准中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细致调查与研究,完成各部分内容,最终汇总成稿,形成“征求意见稿”。

3.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范围应力求广泛,一般包括:领域内所有培养单位、同行专家、高等教育专家等、有关行业和重要企业单位、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等。课题组对所收集意见进行汇总,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成“初稿”。

4. 提交教指委审定

初稿提交教指委秘书处,进一步征求教指委专家意见并修改后,提交教指委全体会议讨论、审定并公布试行。

四、学位标准的撰写框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