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方案更多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5-03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8〕8号)要求,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组织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估目的

通过全面考察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及运行情况,对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和规范性作出评价,促进各学位授予单位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改进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提供客观的参考依据。

二、评估范围与方式

1. 评估范围:2014年获得授权且未调整的学位授权点和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以学位〔2018〕8号文件中的名单附件为准,共涉及121家学位授予单位、163个工程领域学位授权点,名单见附件1。

2. 评估方式:采取通讯评议、评议表决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进校评估。教指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估内容与指标

1. 评估内容:专项评估主要是检查专业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体系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包括目标与要求、基本条件、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培养成效等。

2. 评估指标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及要求

1.接受专项评估的参评点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准备评估材料,由所在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后提交。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视为评估 “不合格”。

2.通讯评议环节,教指委组织专家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

3.评议表决环节,教指委组织参评专家在充分评议基础上,对参评点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应达到本次参评专家总数的2/3。表决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教指委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将参评点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4.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

5.如有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对评估意见有异议,应在反馈意见发布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教指委正式提出异议。教指委将及时受理异议并专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议,必要时可以采取进校考察、直接听取参评点汇报等方式进行。专家组在接受异议申请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教指委提交复议报告。教指委审议通过后,将复议结论反馈相关学位授予单位。

    6.教指委将本次专项评估报告(应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点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五、评估材料的报送

评估材料包括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3)、评估简况表(附件4)。有多个工程领域的专业学位授予单位需分别撰写评估总结报告和填写评估简况表。

评估材料(签字、盖章后的PDF版本)上传“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

六、评估安排

评估工作进度安排见下表。

时间

工作内容

2018年4月起

参评点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准备评估材料。

2018年5月30日前

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完成材料报送工作。

2018年6月

教指委组织开展通讯评议、实地考察。

2018年7月

教指委对参评点进行表决、向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意见,并接受异议。

2018年8月

教指委组织专家对提出异议的参评点进行复议,将复议结论反馈相关学位授予单位。教指委撰写专项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其他

1.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请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脱密。评估材料上报前需在校内公示7天。

2.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评估纪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方案由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联系人:岳华,联系电话:010-62782041,E-mail: xiaoyue@tsinghua.edu.cn

 

附件:1. 2018年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专项评估学位授权点名单

   2.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

   3.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总结报告

    4.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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