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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发布时间:2007-10-20

关于在化学工程等五个领域
试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的若干意见

 

指导委[2007]4号

 

各培养单位: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2006年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化学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材料工程、工业工程等五个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是人才培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是保证工程硕士教育质量的关键措施之一。经研究,教育指导委员会决定,在化学工程等五个领域进一步推进学位标准的实施工作,并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是工程领域工程硕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知识、能力与素质的基本要求,着重体现各工程领域的共性,突出其工程性、应用性、复合式的特点,并兼顾行业发展和企业的需求。学位标准是衡量工程硕士学位水平的基本标尺,是评估工程硕士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工程硕士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相联系的基础。

二、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应有利于增强培养单位提高工程硕士培养质量的意识,有利于推进和落实培养单位提高工程硕士培养质量的各项具体工作,有利于培养单位建立和进一步完善“自主办学、自我约束”的机制,有利于促进全国工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对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指导性,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具有引导性,对社会、企业和用人单位具有参考性,对国际同类学位具有可比性。

三、推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充分发挥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的作用。2007年底以前,五个教育协作组的负责人和《学位标准》起草专家可采取多种形式,对领域内各培养单位详细讲解建设和实施学位标准的指导思想及《学位标准》主要内容的具体含义,为培养单位相关领域制订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标准实施细则提供必要的咨询与指导。

四、各培养单位相关领域应参照化学工程等五个领域的学位标准,并根据自身情况和领域特点,制订出指标更为量化、要求更具操作性的学位标准实施细则。在学位标准实施细则制订过程中,有关培养单位应征求院系师生、专家及行业人士的意见。五个领域的各培养单位应从2008年春季开始,根据不同年级的实际情况实施学位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化学工程等五个领域的学位标准试行期为3年,3年后应根据各培养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学位标准进行修改,使之成为今后工程硕士教育质量评估的基础和依据。

各培养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位标准的实施工作,并不断进行总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直接递交至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或各领域教育协作组。

 

全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日

 

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工农学科处

抄送:教指委质量分析组、培养指导组、各工程领域教育协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