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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教指委〔2024〕22号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加快推动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提升卓越工程师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研究、编制了《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适用于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现发布《基本要求》,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根据办学定位、特色、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更新理念,改进评价,加快推进实施。
附件: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