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教指委〔2026〕10号
各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26〕2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评价体系,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工程教指委)在《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工程教指委〔2024〕20号,以下简称原《基本要求》)基础上修订形成《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见附件),现予发布。
本次修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确立的"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申请学位"制度框架,对原《基本要求》"学位论文类型"相关内容作了系统重构:学位论文以应用研究型专题论文呈现;原纳入学位论文类型的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明确表述为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形式。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并行作为申请学位的两类途径,并分别就其来源与形式、内容要求、规范性要求、新颖性与贡献要求、实践成果展示及评鉴、评价要素参考等作出规定。
特别强调的是,《基本要求》列出的产品设计(作品创作)和方案设计两种实践成果形式,是立足当前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际提出的主要形式,不是对实践成果形式的封闭限定。各培养单位可结合相关专业学位类别特点,积极探索选用其他体现专业领域特色、与所列形式同等水平的实践成果形式。同时必须深刻认识到,形式开放绝不意味着降低标准,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本质上是对学位申请人承担专业实践工作能力的水平检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与《基本要求》所列形式保持同等水平,在先进性、新颖性、实用性、系统性和工作量等方面执行不低于《基本要求》的质量要求;必须严格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成果展示、专家评鉴、答辩考核等关键环节,坚持质量为先、宁缺毋滥,防止降格以求、扩而失范。
请各培养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办学定位、特色、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实施细则,健全涵盖选题论证、过程指导、展示评鉴、答辩考核等关键环节的全流程工作规范,稳妥有序推进实施,确保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的质量与通过学位论文申请学位的质量实质等效。
原《工程类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试行)》(工程教指委〔2024〕20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基本要求(试行)
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2026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