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7〕16号
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各特需项目试点高校:
根据《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1〕1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特需项目”)进行验收评估。现将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1〕69号)、《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学位〔2013〕4号)等文件,验收评估工作分两批进行(名单见附件1)。
第一批,2017年验收评估的高校为2011年批准的51所特需项目试点高校。
第二批,2018年验收评估的高校为2012—2013年批准的47所特需项目试点高校。
二、验收内容
(一)人才培养质量。重点考察特需项目的人才培养模式及特色、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学位授予质量等方面情况。
(二)服务需求情况。重点考察特需项目的人才培养直接服务国家特殊需求情况,包括实践教学、科学研究和就业等。
(三)管理与支撑条件。重点考察试点高校对特需项目研究生培养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所需要的教学科研平台和资源投入情况。
三、基本程序
(一)有关特需项目试点高校向所在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验收评估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特需项目试点高校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予以不少于10天的公示,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签署省级学位委员会评议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部分已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还包括实习报告、专业能力展示内容或临床轮转手册等),商请国家有关部门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提出评议意见。
(四)委托相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议。
(五)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
四、结果处理
(一)验收评估不通过和不申请验收评估的特需项目,停止招生,待已招收研究生全部毕业后终止特需项目。
(二)通过验收评估的特需项目,可按照《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工作的意见》继续实施。
五、工作要求
各有关特需项目试点高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验收评估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议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项目试点高校应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验收评估工作,影响专家评议。对违反评议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实行“一票否决”,终止其特需项目,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材料报送
按照验收评估批次,第一批验收特需项目试点高校应于2017年(第二批2018年)9月30日前,向所在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特需项目验收评估申请,参照《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总结报告撰写提纲》(见附件2),提交《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总结报告”)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见附件3、4)等材料,具体报送要求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另行通知。
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于2017年(第二批2018年)10月30日前,将特需项目试点高校的验收评估申请函、总结报告和简况表的纸质版材料(硕士项目一式一份,博士项目一式两份)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总结报告和简况表的PDF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gn_xwb@moe.edu.cn。
联系电话:010-66096787,66096746。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
详见网址:http://www.moe.gov.cn/s78/A22/A22_gggs/A22_sjhj/201707/t20170728_310290.html